1.國人配偶死亡,外籍配偶依法得申請繼續居留,惟如發現有違法的情形,仍可廢止其居留證。 2.外籍配偶離婚者居留原因消滅,廢止其居留許可,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。惟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者,得申請繼續居留。 3.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,且有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者,得申請繼續居留。